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房地產管理部門關于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由上一屆業主委員會主持。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籌備小組在有關政府部門的指導下,按本辦法選舉產生。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是15名。業主委員會可以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業主大會前期籌備工作
第四條為了召開業主大會,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可由業主代表,并請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組成籌備小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第五條 籌備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小區內張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六條 籌備小組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四)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七條 按本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后,籌備小組自動解散。
第三章 業主大會
第八條 業主大會應由過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業主代理出席。
第九條 業主大會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書面征求意見書應用有效送達方式。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必須是熱愛公益事業,道德品質好,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有一定的時間從事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產權人、產權人代表、產權共有人。候選人可由本人自薦、業主推薦或籌備組商議的方法產生,籌備小組或業主委員會進行最后資格確認。候選人產生后應公示一周。業主認為有必要補充推選候選人的,可由十個以上業主聯名提出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候選人名單應在業主大會召開前至少七天提交籌備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選舉,由業主大會籌備小組推選的召集人或上一屆業主委員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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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一律采用實名投票的方法。業主對于委員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另選其他業主,也可以棄權。
第十三條 業主如果在業主大會期間因故不能到場的,可由本人填寫選票后,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業主代為投遞選票。
第十四條投票結束后,由業主大會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或者業主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第十五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十六條全體業主過1/2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采取差額選舉辦法,差額人數不超過兩人。依據得票數順序產生中選人。
第十七條 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第十八條 選舉結果當場宣布,所有選票應當保留備查。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的委員受全體業主的直接監督。經擁有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可以提請罷免選出的委員。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將終止,并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并確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被終止后,可補選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可采用自薦或推薦的方法產生增補候選人,并經業主委員會2/3委員通過,成為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1)已不是業主的;
(2)年度內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喪失履行責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門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6)兼任所轄區域物業管理企業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做出決定。罷免采用實名投票的表決方式,須經過半數的業主代表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被罷免后,按本辦法中的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方法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二條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請罷免的成員有權在業主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二十三條離任委員必須在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委員會的印章、文件、資料、帳簿及其屬于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同意備案日期為業主委員會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成立時,上屆業主委員會或第一屆業主大會籌備組的工作職責終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選舉辦法中稱業主,是指物業產權人、產權人代表、產權共有人;本選舉辦法中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
第二十七條本選舉辦法未盡事宜按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物業管理規定執行。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向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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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區第2屆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的公告
關于小區第2屆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的公告
根據《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金海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情況,制定本選舉辦法。
一、第2屆業主委員會組成
第2屆業主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二、選舉辦法
第2屆業主委員會委員采用差額選舉的辦法,從8名委員候選人中選舉產生,并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相關方法如下:
1.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的委員候選人數超過7名的,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第2屆業主委員會委員;
2.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的委員候選人數沒有達到7名的,減少委員人數,成立不少于5人單數的第2屆業主委員會。
特此公告。
杭州市SS區聞堰街道聞江社區居民委員會
杭州SS區金海業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組
20**年 7 月 **日
報送:杭州市SS區人民政府聞堰街道辦事處
篇3:南昌市關于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關事項的公示
南昌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文書》(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10】
關于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關事項的公示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南昌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業主大會籌備組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類型分布的具體特點,考慮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代表性和不同物業類型專有部分的分布比例,現就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的本屆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成員候選人條件及選舉辦法等有關事項公示如下:
一、本屆業主委員會擬由 名成員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候補成員 名。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身體健康、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
(五)組織協調能力較強,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或與其關聯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七)無侵犯本物業管理區域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八) 。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擬采用下述第 項辦法產生:
(一)籌備組根據業主自薦情況、聽取業主意見,經匯總后提出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二)籌備組向業主發放推薦表,根據被推薦人所得推薦票多少,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三) ;
(四)以 為 區域確定 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共計 名。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資格,由業主大會籌備組進行審定。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被籌備組正式向業主大會會議提名為候選人的,其在籌備組中的工作自行終止。由此造成籌備組工作人員缺額需要補充的,由籌備組從業主代表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
四、選舉工作要求:
(一)全體業主應配合業主大會組織者做好有關選舉工作;
(二)進行書面表決的時間不少于15日;
(三)本次選舉應當經專用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四)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五)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本公示期限為15日,自20 年 月 日 時至20 年 月 日 時。業主如對上述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請于 20 年 月 日 時之前向籌備組書面反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特此公示。
縣、區(開發區、新區)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蓋章)
(物業項目名稱)業主大會籌備組組長簽名或社區居民委會(蓋章)
20 年 月 日
備注:本公告可改用于選聘或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換屆和補選等事項需要召開業主大會。
篇4:合肥市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合肥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文書(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十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票 編號:
(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投票人姓名(名稱): ; 聯系電話: ;
投票權數: ; 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
專有部分座落: ; 物業類型: (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其他);
代理人: ; 聯系電話: ; 填寫時間: 。
請在相應表決意見欄中打“√”。
委員候選人姓名 贊同 反對 棄權
備注:1、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實行等額或差額選舉(從 人中選定 人);
2、候選人獲物業管理區域內雙過半數的業主贊成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雙過半數以上的業主贊成票的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名額的,以得票數多者當選;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的候選人獲得物業管理區域內雙過半數業主贊成票的,按照得票多少作為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3、獲得雙過半數業主贊成票的候選人人數少于應選組成人數時,不足的名額應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
4、業主不填寫任何表決意見、不按規定符號填寫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視為廢票;
5、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授權委托書、業主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本人身份證參會,并根據委托和授權內容進行投票表決;
6、表決票送達的方式:當面領取或送達,并由業主或與其同住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的使用人簽收;投入業主位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信報箱或者專有部分內;按照業主提供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送。
投票人(簽名) : 年 月 日
首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基本情況表
序號 姓 名 性別 年齡 職 業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專有部分座落 專有部分面積M2 物業類型 簡歷
(另附)
表決票存根 編號:
專有部分座落: ;
專有部分面積: ; 投票權數: ;
領票業主簽字: ; 業主聯系電話: ;
領票時間: ; 代理人簽字: 。
表決議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
篇5:合肥市關于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相關事項的公示
合肥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文書(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十
關于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相關事項的公示
根據《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及《合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相關規定,業主大會籌備組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類型分布的具體特點,考慮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性和不同物業類型專有部分的分布比例,現就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的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委員候選人條件及選舉辦法等事項公示如下:
一、本屆業主委員會擬由 名委員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 名,候補委員 名。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
(五)組織協調能力較強,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機構中任職,或與其關聯機構有利害關系的;
(七)無侵犯本物業管理區域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八) 。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擬采用下述第 項辦法產生:
(一)籌備組根據業主自薦情況、聽取業主意見,經匯總后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二)籌備組向業主發放推薦表,根據被推薦人所得推薦票多少,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三)占總人數5%或 人以上的業主聯名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四)以 為 區域確定 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共計
名。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資格,由業主大會籌備組進行審定。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成員被籌備組正式向業主大會會議提名為候選人的,其在籌備組中的工作自行終止。由此造成籌備組工作人員缺額需要補充的,由籌備組從業主代表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
四、選舉工作要求:
(一)全體業主應配合業主大會組織者做好有關選舉工作;
(二)進行書面表決的時間不少于15日;
(三)本次選舉應當經專用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四)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五)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本公示期為 日,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業主如對上述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請于 年 月 日 時之前向籌備組書面反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特此公示。
區、縣(市)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項目名稱)業主大會籌備組組長簽名或社區居民委會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