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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經理人

          小區物業管理條例范本(物業公司)

          5474

          小區物業管理條例范本(物業公司)

            小區物業管理條例范本(物業公司)

            為了保障小區居民的生活環境和人身安全,維護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提高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小區的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區物業的管理,加強居民對物業服務的監督,提高物業服務的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小區業主大會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小區的所有業主、住戶及相關服務單位。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堅持服務的宗旨,優質、高效的服務為用戶服務,使用戶感受到物業管理是便利、舒適和安全的。

            第四條 物業公司應當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履行物業服務質量承諾書,以保證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物業服務的職責

            第五條 物業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執行有關物業服務管理制度,具體職責包括:

            (一)保安服務:制定小區巡邏安保的計劃和隊伍,保障小區的治安和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保潔服務:制訂小區衛生清潔的計劃和隊伍,保障小區的環境整潔衛生。

            (三)綠化管理:制定小區綠化的計劃和隊伍,保障小區花園的美觀整潔。

            (四)設備維護:制訂小區設施的維護管理計劃和隊伍,保障小區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其他服務:保障小區公共事務的順利運轉,為小區居民提供方便和安全的生活環境。

            第六條 物業公司應當在業主大會舉行前,向業主公布本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制度及收費標準,保證業主的知情權。

            第三章 物業收費的管理

            第七條 物業管理費用應當根據物業服務的實際情況,采用公開、公正、公平的方式,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

            (一)物業管理用品費用應當與結算出現故障時,可以提供適當的優惠政策。

            (二)物業管理費用應當向業主明確收費標準,保證實際收費和法定收費的一致性。

            (三)物業公司應當關注服務質量的提升和費用的控制,不得以產生的管理費用增加或業主過錯為由,向業主加收額外費用。

          www.satnat.net-物業經理人

            第八條 物業管理費用的實收管理應當建立完善的賬務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流程,確保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和實際性。

            (一)制定收費政策,重視業主投訴的反饋,針對性的改進。

            (二)加大廣告宣傳,提高業主對收費管理的預期、支持和理解。

            (三)通過合理的內部審核機制,提高物業管理費用的實收率,確保物業經營的運作效率和質量。

            第四章 物業服務管理的監督

            第九條 物業服務的競爭市場應當積極發揮服務監督的作用,及時提供監督信息和反饋意見,確保業主履行監督管理的權利。

            第十條 物業服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物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檢查。

            (二)對物業收費的實行公權監督。

            (三)建立服務公開監督的機制。

            第十一條 物業公司應當接受小區居民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和反映,確保提高服務的質量。

            (一)建立有效溝通串聯機制。

            (二)對業主的投訴和意見改進及時反饋。

            (三)對意見和建議給予正確的評價和回應。

            第五章 違規處理和糾錯機制

            第十二條 物業公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按照制度和規程管理,加強職工能力的提升和管理的培訓。

            (一)物業員工操行檢查制度的建立。

            (二)假期值班制度的建立。

            (三)特殊時機處理制度的建立。

            第十三條 物業公司應當及時處理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防范違規行為的發生,對違反管理規程的員工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一)對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整治。

            (二)對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整或解除。

            (三)對行為異常的業主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物業公司所有。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生效之日起實行,有事項未規定的,可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進行適當處理。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的管理應當根據小區的管理需求和應急情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規劃、調整與完善。

            以上就是本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條例,希望所有的業主和物業公司員工都能夠認真遵守,共同為小區的管理和生活環境打造一個更加文明、便捷、衛生和安全的社區。

          篇2:小區物業管理條例范本(3)

            小區物業管理條例范本

            為了保障小區居民的生活環境和人身安全,維護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提高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小區的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區物業的管理,加強居民對物業服務的監督,提高物業服務的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小區業主大會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小區的所有業主、住戶及相關服務單位。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堅持服務的宗旨,優質、高效的服務為用戶服務,使用戶感受到物業管理是便利、舒適和安全的。

            第四條 物業公司應當制定物業服務質量標準,履行物業服務質量承諾書,以保證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物業服務的職責

            第五條 物業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執行有關物業服務管理制度,具體職責包括:

            (一)保安服務:制定小區巡邏安保的計劃和隊伍,保障小區的治安和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保潔服務:制訂小區衛生清潔的計劃和隊伍,保障小區的環境整潔衛生。

            (三)綠化管理:制定小區綠化的計劃和隊伍,保障小區花園的美觀整潔。

            (四)設備維護:制訂小區設施的維護管理計劃和隊伍,保障小區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其他服務:保障小區公共事務的順利運轉,為小區居民提供方便和安全的生活環境。

            第六條 物業公司應當在業主大會舉行前,向業主公布本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制度及收費標準,保證業主的知情權。

            第三章 物業收費的管理

            第七條 物業管理費用應當根據物業服務的實際情況,采用公開、公正、公平的方式,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

            (一)物業管理用品費用應當與結算出現故障時,可以提供適當的優惠政策。

            (二)物業管理費用應當向業主明確收費標準,保證實際收費和法定收費的一致性。

            (三)物業公司應當關注服務質量的提升和費用的控制,不得以產生的管理費用增加或業主過錯為由,向業主加收額外費用。

            第八條 物業管理費用的實收管理應當建立完善的賬務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流程,確保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和實際性。

            (一)制定收費政策,重視業主投訴的反饋,針對性的改進。

            (二)加大廣告宣傳,提高業主對收費管理的預期、支持和理解。

            (三)通過合理的內部審核機制,提高物業管理費用的實收率,確保物業經營的運作效率和質量。

            第四章 物業服務管理的監督

            第九條 物業服務的競爭市場應當積極發揮服務監督的作用,及時提供監督信息和反饋意見,確保業主履行監督管理的權利。

            第十條 物業服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物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檢查。

            (二)對物業收費的實行公權監督。

            (三)建立服務公開監督的機制。

            第十一條 物業公司應當接受小區居民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和反映,確保提高服務的質量。

            (一)建立有效溝通串聯機制。

            (二)對業主的投訴和意見改進及時反饋。

            (三)對意見和建議給予正確的評價和回應。

            第五章 違規處理和糾錯機制

            第十二條 物業公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按照制度和規程管理,加強職工能力的提升和管理的培訓。

            (一)物業員工操行檢查制度的建立。

            (二)假期值班制度的建立。

            (三)特殊時機處理制度的建立。

            第十三條 物業公司應當及時處理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防范違規行為的發生,對違反管理規程的員工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一)對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整治。

            (二)對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整或解除。

            (三)對行為異常的業主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物業公司所有。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生效之日起實行,有事項未規定的,可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進行適當處理。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的管理應當根據小區的管理需求和應急情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規劃、調整與完善。

            以上就是本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條例,希望所有的業主和物業公司員工都能夠認真遵守,共同為小區的管理和生活環境打造一個更加文明、便捷、衛生和安全的社區。

          篇3:鹽城市物業管理條例(2023)

            第5號

            《鹽城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由鹽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22年10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鹽城市人大常委會

            2022年12月1日

            鹽城市物業管理條例

            (2022年10月28日鹽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四章 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文明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 物業管理遵循黨建引領、政府組織、業主自治、專業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議事協調機制,發揮社區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作用。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人負擔;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促進互聯網、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物業管理和服務中的應用,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協助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并建立日常培訓和業務指導機制;

            (三)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建立物業服務質量監督機制;

            (四)制定物業服務領域信用管理制度,對物業服務人信用狀況進行認定,并實行分級分類監督管理;

            (五)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示范文本;

            (六)負責前期物業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指導選聘物業服務人,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人交接、物業承接查驗等工作;

            (七)組織開展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和業務培訓;

            (八)指導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工作;

            (九)建立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為業主決策投票、物業服務招投標、物業管理信息公開公示、物業服務投訴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十)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工作;

            (十一)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時履行物業交付后保修期內房屋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保修責任,按照規定受理并處理由房屋質量問題引發的投訴;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業費以及汽車停放費標準,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動態評估調整;

            (二)公安機關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管理,指導和監督安防設施的設置、維護;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養老服務業務;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工程建設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五)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七)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衛生防疫工作;

            (八)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物業服務收費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九)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工作;

            (十)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助和監督本轄區內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和換屆選舉;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協同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物業承接查驗、物業管理項目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建立物業管理舉報投訴機制,調解、處理物業糾紛,協調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業主之間的關系;

            (五)指導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并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本轄區內的物業糾紛。

            第九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物業服務與養老、家政等生活服務相結合。支持有條件的物業服務人為業主提供家政、購物等服務,為老年人開展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行、助醫等養老服務。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范圍,結合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

            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或者被道路、河道等分割為兩個以上區域并且能夠明確各自管理、維護責任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二條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條 因分期開發、老舊小區整治等原因,已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確需調整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所涉及的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提出調整方案,明確調整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共有部分等情況,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予以調整并公告。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相關場地的使用和收益情況享有知情權、監督權;

            (九)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監督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車位(庫)租金、汽車停放費等;

            (六)依法配合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五)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籌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七條 符合設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六十日內,組織設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物業管理區域內首批業主入住超過兩年,且具備設立業主大會條件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和業主均未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的,物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主動征求建設單位和業主的意見;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同意公開提出申請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書面記錄并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簽章確認,提交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與建設單位聯系有困難,或者建設單位逾期未改正的,物業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查詢相關文件資料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不少于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由業主推薦產生,其他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轄區公安派出所、建設單位派員組成;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九條 不具備設立業主大會條件的住宅小區,或者具備設立條件但未設立業主大會,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設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依法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形成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推動設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物業管理委員會自行解散。

            第二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負責組織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議題內容、表決事項、投票權數、表決規則等信息,采取當面送交并簽收、掛號郵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通用社交軟件信息等方式通知全體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同步公告。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投票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簽名。利用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或者其他電子平臺進行投票表決的,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負責組織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驗證投票權人身份信息,確保與投票權人本人吻合。使用經過驗證的投票權人身份在電子平臺進行表決的行為,視為投票權人本人行為。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條 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可以設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以幢、單元為單位設立業主小組的,本幢、本單元范圍內有關物業管理的公共事務由業主小組成員共同決定,并由業主小組推選的業主代表負責聯絡和主持。業主小組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的贊同、反對以及棄權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提交業主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業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確實違反法定程序并且可能影響表決結果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鼓勵和支持中國共產黨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具有財會、管理、法律等專業知識的人員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核查參選人的資格,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附個人情況介紹。

            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提出異議,也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有意見、建議的,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渠道和方式提出。禁止對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對全體業主負責,接受業主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

            (二)根據業主大會決定,與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督促業主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支付物業費等相關費用;

            (四)擬訂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并報業主大會決定,監督物業服務人對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和使用情況;

            (五)依法組織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六)制定檔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妥善保管會議記錄、共有部分檔案、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并建立相關檔案;

            (七)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八)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九)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調解、處理物業糾紛;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書面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

            (四)法律、法規、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核實提議業主的身份和所占比例。

            第二十八條 經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

            (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收取汽車停放費;

            (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

            (四)公共收益的使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依法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委員會不得代為作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在決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前,應當公開征求業主意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居(村)民委員會。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公告下列信息:

            (一)業主委員會成員和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處置情況;

            (六)業主大會決定由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五項、第七項應當每年至少公告一次,第六項應當每半年公告一次;其他事項應當常年公告并及時更新。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協助公告信息。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擅自與物業服務人簽訂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三)違反規定使用或者轉移、隱匿、毀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四)挪用、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

            (五)利用業主委員會成員身份謀取私利;

            (六)非法采集、使用或者出售、泄露業主、物業使用人信息;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的,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提請業主大會決定是否予以罷免。

            第四章 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并按照規定在承接項目前,將營業執照、主要負責人、固定辦公場所、聯系方式和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等相關信息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及物業服務有關標準提供專業化服務。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業主意見、建議收集和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物業服務人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物業服務人員使用和培訓制度,保證和提高物業服務人員的工作能力。

            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人員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依法規范物業服務用工。

            第三十五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前期物業管理。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人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客觀全面、權責分明以及保護業主共有財產的原則,并主動接受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

            鼓勵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聘請第三方機構為承接查驗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七條 物業承接現場查驗應當綜合運用核對、觀察、使用、檢測和試驗等方法,重點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現場查驗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時間、查驗人員、項目名稱、查驗范圍、查驗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內容。推動現場查驗逐步實現全程影像記錄,形成與書面記錄相對應的影像佐證資料。

            第三十八條 物業經查驗、交接后,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責任;因物業服務人維護管理不當致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滅失的,由物業服務人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的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物業承接查驗檔案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問題,業主需要查詢承接查驗書面記錄及佐證資料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如實提供;因佐證資料缺失或者內容缺陷致使無法認定質量責任主體的,物業服務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物業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費,物業使用人未按時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要求業主支付;業主支付物業費后可以按照約定向物業使用人追償。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不得以房屋質量缺陷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向全體業主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人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四至界限以及附圖;

            (三)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層架空層、天臺的面積及其權屬;

            (五)物業服務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六)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其權屬;

            (七)物業承接查驗情況;

            (八)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九)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應急處置措施等;

            (十)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和位置,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和位置以及使用現狀;

            (十二)經過業主大會或者經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情況;

            (十三)業主支付物業費、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和收益情況;

            (十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前款所列信息的公示方式、標準、期限、頻次等具體要求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二條 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期間,物業服務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二)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或者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四)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五)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限制通行、限制使用電梯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方式催交物業費;

            (六)挪用、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

            (七)非法采集、使用或者出售、泄露業主、物業使用人信息;

            (八)強制業主、物業使用人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

            (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財物、資料;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人交接工作的監管。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人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出,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六條 業主大會設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下列事項:

            (一)同意物業服務人用于經營的業主共有部分以及場地范圍;

            (二)不同類型、不同場地經營項目的利用要求和收費標準;

            (三)公共收益的財務管理要求、審計、公示以及查詢辦法。

            未按照前款要求作出約定的,物業服務人不得將相關共有部分用于經營。

            業主大會設立后,業主大會或者經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服務人對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重新約定。

            第四十七條 公共收益屬于業主共有。物業服務人應當對其管理的公共收益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書面提議對公共收益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的,業主大會或者經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審計所需費用從公共收益中列支,審計結果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鼓勵和引導業主之間將閑置的車位、車庫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或者通過錯時使用等方式進行互助合作,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以及由此產生的收費、收益分配管理等事項,應當按照業主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的,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三)違法開挖地下空間,擅自改變經規劃審批確定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

            (四)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六)擅自變動排水設施,雨污混接、污水直排;

            (七)擅自占用、毀壞綠化用地和綠化設施;

            (八)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防護設施,進行穿墻打孔等影響防護效能的改造和裝修,堵塞或者截斷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進排風豎井、進排水管道;

            (九)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十)在樓梯間、樓道等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十二)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十三)任意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露天焚燒落葉;

            (十四)違規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十五)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平臺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人辦理登記手續,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登記手續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其委托的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人不得違背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意愿指定裝飾裝修施工單位、物料供應單位、物料搬運人員,不得無故阻撓裝飾裝修施工人員、物料搬運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十二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外墻、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消防設施損壞,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

            第五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實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尚未產生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并向業主公示。

            第五十四條 舊住宅小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經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收益作為舊住宅小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挪用、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侵占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規定,未公示相關信息或者公示虛假信息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未公示相關信息或者公示虛假信息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項規定,未公示相關信息或者公示虛假信息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侵占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對其管理的公共收益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相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依法查處: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違反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三)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違反第八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五)違反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查處;

            (六)違反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七)違反第十四項、第十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未及時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除業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業的承租人。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服務,是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人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人實施的物業服務。

            本條例所稱公共收益,是指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

            本條例所稱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人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篇4:達州市物業管理條例(2022)

            《達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由達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2年6月23日通過,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2年7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2日

            達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2022年6月23日達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 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四章 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幸福宜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管理、業主自治、市場競爭、政府引導、行業自律,著力提升物業管理專業化、標準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條 發揮黨建引領作用,推動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成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立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協調運行機制,形成社區治理合力。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和物業管理平臺?h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活動的工作機構和人員,并保障工作經費。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

            (二)指導、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職責;

            (三)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物業糾紛調解組織,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的其他職責。居(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級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開展應對工作,所需物資和資金納入政府應急體系管理。物業服務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對于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及相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九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物業服務行為準則、行業規范等制度,加強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行業自律管理,維護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享有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確定或者變更物業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五)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六)業主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

            (七)籌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九)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共有部分經營管理;

            (十)在物業服務區域公共空間安裝個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識別設備;

            (十一)物業服務區域劃分與調整;

            (十二)設立業主代表大會以及確定其職責;

            (十三)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提交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尊重公序良俗,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二條 一個物業服務區域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按照物業服務區域規劃核準總建筑面積0.3元/㎡標準,將籌備經費交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專用賬戶,業主大會籌備組按規定申請使用。一個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最低不少于二萬元。

            老舊小區或者建設單位已經不存在的物業服務區域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經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議程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并通知全體業主,同時書面告知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人數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

            物業服務區域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即時商議;法律法規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超過三百戶的住宅小區,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代表的產生程序、工作規范等事項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業主代表大會召開前,業主代表應當就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經業主確認后,在業主代表大會上如實反映。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可以采用現場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電子信息技術等方式召開。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被委托人應當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委托人不動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按照受委托事項、時間、權限,代表業主行使權利。

            表決應當采用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業主簽收書面表決票或者在投票表決期間登錄電子投票表決系統的,視為參與表決。業主參與表決,應當作出同意、不同意、棄權的意思表示,未作出明確意思表示的視為棄權。

            業主的表決情況及統計結果應當在三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并通過互聯網方式告知業主,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草案進行表決。表決未通過的,籌備組應當征求業主意見修改后重新表決。

            管理規約應當包含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和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包含業主大會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屆期、任職條件及資格終止情形;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籌集、開支范圍、開支金額,成員工作補貼標準;對業主委員會主任、財務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的規定;設立候補委員、監事委員會的規定;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業主委員會換屆等事項。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五人至十五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體人數和任期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出現空缺時,設有候補委員的,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業主大會可以設立監事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事委員會由三人或者五人組成,成員在非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中選舉產生。監事委員會議事規則、成員的資格、任期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基層黨組織引導業主中的黨員參加業主委員會、監事委員會成員選舉,鼓勵黨員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和監事委員會監事長。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為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公正廉潔、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并提交書面承諾;

            (三)具備履行職責的健康條件和相應的時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

            (一)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親屬在本物業服務區域的物業服務人任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情形。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物業服務區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后,應當持備案證明依法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辦理業主大會社會信用代碼登記,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在共有資金賬戶中設立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補貼科目。

            本條例施行前開設的業主委員會資金賬戶,按照規定依法變更為業主共有資金賬戶。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并簽字確認。

            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研究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時,應當邀請物業服務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監事委員會、業主代表列席。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共同權益;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三)制定業主委員會財務、印章、會議、檔案管理制度,并建立會議記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相關檔案;

            (四)擬定共有部分經營方案和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并提請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定物業服務人續聘、選聘、解聘方案并提請業主大會決定;

            (六)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續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退出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

            (七)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履行支付物業費等義務;

            (八)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九)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接受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和考核,支持、配合有關方面依法履行職責;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交年度履職報告。業主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及業主委員會主任年度履職報告應當抄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和通過互聯網方式公示下列事項,并將相關資料存檔: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

            (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明細;

            (六)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七)業主委員會成員支付物業費、停車費和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等情況;

            (八)業主委員會的履職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管理規約約定的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事項應當持續公示;前款第二項的事項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前款第四項至第九項的事項,應當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履職相關資料,并有權就公示內容及相關物業服務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抗拒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依法行使權利,拒不執行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二)擅自決定續聘、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人;

            (三)擅自決定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管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業主共有資金的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項;

            (四)挪用、侵占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等業主共有財產或者擅自改變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性質和用途;

            (五)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

            (六)明示暗示物業服務人減免物業費、停車費或者其他應當由其個人支付的費用,索取或者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正當利益的;

            (七)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

            (八)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九)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

            (十)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業主、利害關系人有權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予以移交。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產生之日起十日內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未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單位代為保管。指定單位可以是居(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內設物業管理機構。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成員資格終止或者被罷免的,應當在終止或者罷免之日起七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

            拒不移交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移交。有侵占公共財物、隱匿會計賬簿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要求撤銷,拒不撤銷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業主委員會成員培訓,提升其履職能力。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業主委員會監督管理和考核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模范履職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員給予表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成員履職負面清單。出現負面清單情形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建議業主大會罷免其成員資格。

            第三章 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九條 一個物業服務區域內住宅、商業、辦公等物業及地下車位等配套建筑、共用設施設備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

            第三十條 新建物業實行物業交付承接查驗制度。新建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和相應的資料、檔案進行承接查驗。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邀請買受人代表、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參加,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買受人代表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公開報名的買受人中確定,并在承接查驗十五日前在新建物業顯著位置公告。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股東、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能作為買受人代表。

            物業承接查驗時,物業服務人應當將發現的問題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建設單位不得將未經承接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物業交付使用。物業服務人不得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不得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共同侵害業主利益。

            建設單位將不符合交付條件的物業交付使用或者物業服務人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房屋質量或者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建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將承接查驗有關文件、記錄等原始資料建檔保存,業主有權查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人應當將物業承接查驗檔案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應當遵循權責一致、合理誠信、質價相符、公平公開的原則。物業服務事項、內容、標準和物業服務收費事項、標準等由雙方當事人以合同方式予以約定。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事項包含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維護和管理;

            (二)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

            (三)共用部位環境衛生的維護;

            (四)秩序維護、安全防范、車輛停放管理等事項;

            (五)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并專戶存儲,作為物業服務人履行合同的保證。物業服務人可以就超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與相關業主另行約定。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相關主體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市場正常秩序,優化市場環境。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收取物業費。業主應當履行按時支付物業服務費、停車費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等義務,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因物業服務區域公共服務產品能耗價格、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等物業服務成本變動,業主要求物業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變動,與物業服務有關的政策性費用調整等情形,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業主協商,制定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共同決定。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定價目錄,結合當地實際,每五年對前期物業服務及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標準、服務成本開展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制定或者調整前期物業服務及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城鄉居民家庭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照明、電梯、電子防盜門、電子門鈴、消防、綠地、門衛、車庫等非經營性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下列信息,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一)物業服務人的營業執照(執業證照)、投訴電話及物業服務人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

            (二)物業服務內容和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合同履行情況;

            (三)電梯、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維修保養記錄以及安全運行狀況;

            (四)供水二次加壓調節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水質檢測報告;

            (五)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收支情況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六)物業服務用房使用情況;

            (七)實施酬金制收費的,公布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事項應當持續公開;其他事項,應當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業主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服務人反映或者向業主委員會投訴,也可以申請人民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通過書面、短信、網絡等方式催收;逾期仍不支付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協助催收,也可以申請人民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 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違法開挖、擴建地下室,違法違規搭建建(構)筑物;

            (三)侵占、損壞樓道、公共園林綠地、共用屋頂等物業共有部分;

            (四)擅自改變房屋建筑、車位、園林綠地或者其他附屬設施的使用性質;

            (五)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在建(構)筑物臨街外立面安裝防護欄、雨棚、晾衣桿,懸掛、張貼、涂寫、刻畫有礙小區景觀的廣告、標語等;

            (六)堆放、儲存超建(構)筑物荷載的物品;

            (七)損毀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警示標志等相關設施設備;

            (八)車輛亂停亂放,占用、堵塞、封閉避難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設施設備等;

            (九)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車,私拉亂接電源為電動車充電;

            (十)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十一)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擅自建設、接駁給排水系統和煙道,違規排放污水;

            (十二)隨意堆放、傾倒垃圾、雜物;

            (十三)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十四)違反規定飼養、遛放具有攻擊性的大型犬、烈性犬、未經檢疫的犬只及其他動物;

            (十五)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裝飾裝修活動、設施設備運行等開展日常巡查和監督,并建立相應檔案。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業主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機構)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協助處理。

            第四十條 業主不得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確需改變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按照規劃設置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車位(庫)出租(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和通過互聯網方式公示擬出租(售)的車位(庫)的數量、相關證明文件和租售價格以及承租(購買)人條件等信息。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車位(庫)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物業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向建設單位發出書面保修通知,業主、業主委員會也可以向建設單位發出書面保修通知。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拖延履行的,不得以保修期屆滿為由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人保修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簽訂委托協議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三條 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未按規定報告的,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維修、更新和改造責任,不得動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 利用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納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管理,優先用于業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業主大會成立前,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設立業主共有資金專門賬戶。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后十五日內,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將業主共有資金轉入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共有資金賬戶。

            業主共有資金不得存入私人賬戶,不得用于除銀行儲蓄之外的其他投資,不得借貸給他人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可以對共有部分收益等業主共有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開展一次對共有資金使用和收支情況的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五條 業主交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專項用于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未交存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或者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縣的相關規定、管理規約約定和業主的共同決定,及時補交或者再次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建設單位代為管理使用的人防工程、未交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自持或者待售物業,應當按物業面積分攤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四十六條 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緊急程序,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未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的要求代為提出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審核同意后,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

            (四)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組織維修的單位應當將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相關主體未及時提出申請,且已出現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情形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代為維修,代為維修費用按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中列支并公示。

            第四十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其他行為人因裝修或者使用不當,損害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維修和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老舊住宅小區的綜合改造。

            老舊小區改造需要新建或者改建物業服務用房、機動車停車位、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區域、電動車集中充電換電等配套設施和加裝電梯的,應當制定改造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同意。

            鼓勵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老舊住宅小區改造,通過建設電動車集中充電換電設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建設與城市智慧停車系統整合運營的停車場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建立和管理物業信用信息平臺;

            (三)組織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業務培訓;

            (四)指導制定物業小區電梯、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維保部件更換以及物業特約服務的市場參考價;

            (五)指導監督物業管理協會開展行業自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完善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審批物業服務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或者改變規劃用途;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違法建設、違規裝修、擅自改變規劃用途、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行為;

            (三)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監督檢查物業服務價格,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四)公安機關負責物業服務區域犬只飼養的管理,指導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開展監控安防設施建設,根據小區申請指導物業服務區域內停車泊位劃定以及限速、禁停等交通標志設置,查處高空拋物等行為;

            (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區域及其周邊環境污染源的監督管理;

            (六)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人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和標明消防車通道,查處違法占用消防車通道、損壞消防設施等行為。

            供水、供氣、電力等專業經營單位負責對住宅物業區域達到移交條件的共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按規定接收并承擔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責任。

            第五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建立物業服務人紅黑名單制度,完善物業行業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物業行業信用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物業服務監管和信用評價機制,對物業服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服務情況、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等事項進行信用信息量化分級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定期組織開展物業服務人服務質量滿意度測評。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滿意度測評結果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并作為建設單位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人、確定和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重要參考。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執法事項和舉報電話,并依法查處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違法違規行為。

            有關主管部門認定附有違法建設的房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違法建設情形備注于不動產登記簿。違法建設情形消除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請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變更備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相關職責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予以通報。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侵占、損壞樓道、公共園林綠地、共用屋頂等物業共有部分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公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將已建成的車位(庫)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面積,處以每月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違法干預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的;

            (三)對物業服務活動中的投訴,不及時受理、依法處理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 10月1日起施行。

          篇5:宜昌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2022)

            宜昌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2021年8月23日宜昌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六屆第三十二號

            《宜昌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已由宜昌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8月23日通過,并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住宅小區,是指按照城鄉統一規劃,建設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對封閉、獨立的住宅群體或者住宅區域。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者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等形式,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住宅小區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應當堅持黨建引領、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居民自治、多方參與、專業服務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完善激勵政策和措施,促進物業服務規范發展,健全智慧物業,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三)建立、維護物業服務和管理電子信息平臺,并監督其合法有效運行,為業主電子投票提供支持;

            (四)對物業服務人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考核考評;

            (五)管理物業服務人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對物業服務人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并向社會公開,提供查詢便利;

            (六)對物業服務人及其從業人員、業主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管理;

            (七)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人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十)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管理轄區內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組織開展業主委員會考核;

            (三)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協調解決物業管理相關問題;

            (四)按照賦予的綜合行政執法權限,依法處理住宅小區內的違法行為;

            (五)調處物業管理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建立健全社區(村)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聯動機制,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第七條 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應對工作,并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委托物業服務人承擔物業服務合同以外公共服務事項的,應當支付合理費用。

            物業服務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積極配合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依法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第八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并組織實施自律性行業規范,促進物業服務人依法經營和誠信服務,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繼承、拆遷或者征收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認定為物業管理關系中的業主。

            業主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委托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 業主大會由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一個住宅小區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法定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業主也可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或者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和業主、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的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人數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人數應當為單數,組長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或者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確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業主所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內容以及表決規則;

            (三)起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名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全體業主,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內容還應當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對前款內容有異議的,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記錄、處理并答復。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六十日內無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

            (三)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物業;

            (四)審議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物業服務合同草案,確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方式、內容、標準和價格;

            (五)管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籌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改變業主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決定前款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和電子投票等形式,其表決方式應當如實反映業主意愿。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召開。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義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

            第十六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將會議議題及其具體內容、時間、地點、召開方式等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公布,并報住宅小區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派代表列席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不得就已公布議題以外的事項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會議結束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情況和相關材料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并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并接受業主大會的監督。

            業主委員會任期自選舉產生之日起計算,每屆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任期與業主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本人擔任。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規定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與為本住宅小區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有物業不當使用行為且未改正的;

            (三)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與委員一并選舉,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候補委員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任期內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的,由候補委員遞補剩余任期。

            鼓勵業主中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資料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后,可以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相關印章管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上述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備案部門。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放棄履行委員職責或者阻撓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

            (二)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或者侵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三)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減免物業費、停車費,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報酬;

            (四)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

            (五)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

            (七)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或者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名義對外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請業主大會終止其委員、候補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未提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由業主大會終止其委員、候補委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候補委員資格自情形發生之日起自行終止,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公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二)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

            (三)不再具備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其他委員或者業主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并重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七日前,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公布會議議題及其具體內容、時間、地點。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一個月,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有權查閱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資料、記錄,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解釋、答復。業主認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向業主公布下列資料和情況: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名單;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業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經營收益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使用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和情況。

            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況應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不少于一個月。業主委員會未公布前款資料和情況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公布。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財務原始憑證以及相關會計資料。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應當按照財務要求分別建賬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財務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從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分攤,其標準、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年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至少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情況,決定給予其適當補貼。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聘請專職工作人員承擔日常事務,明確其工作職責和薪酬標準。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人前,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公開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面積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

            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一個住宅小區應當選聘一個前期物業服務人。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前期物業服務人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向前期物業服務人移交物業管理所必需的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代表參加承接查驗。

            承接查驗后,建設單位應當與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承接查驗協議,并向業主公布承接查驗的結果。對于承接查驗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承接查驗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或者委托前期物業服務人整改。

            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承接查驗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承接查驗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管理和養護,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代擬臨時管理規約,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業主交付的物業應當達到法定交付條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物業交付之日的前期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業費,由業主承擔。

            建設單位將未達到法定交付條件的物業交付給業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承擔達到交付條件前的前期物業費。

            第四章 物業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鼓勵業主大會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一個住宅小區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由政府財政性資金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項目,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妥善保管相關財務憑證;

            (二)制定住宅小區安全防范應急預案,發現安全風險隱患時,及時告知業主,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對住宅小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維護住宅小區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引導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五)執行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管理措施,配合開展基層社會治理、文明城市創建等工作;

            (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住宅小區內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

            (二)上一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答復。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不得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騙取、挪用或者侵占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

            (二)擅自改變業主共有部分用途;

            (三)非法獲取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業主個人信息;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可以委托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承擔特種設備管理和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專項服務事項。物業服務人應當就委托的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發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監測并定期發布物業服務項目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供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在協商物業費時參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障性住房物業費補償機制,制定并落實補貼政策。

            第三十八條 住宅小區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人代收,不得因物業服務人拒絕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人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大會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住宅小區,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物業服務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業主欠交物業費、物業權屬存在爭議等為由拒絕退出住宅小區。

            第四十一條 業主自行管理住宅小區物業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電梯、消防、人民防空、技術安全防范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設施設備的管理和養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其綜合環境和物業管理。

            對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小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基本物業服務,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基本物業服務內容包括清掃保潔、綠化養護、維修維護、安全管理、停車管理等。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三條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所得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前款收益應當單獨列賬,不得存放在個人銀行賬戶;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存放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銀行賬戶,并接受業主監督。

            第四十四條 住宅小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掘地下空間;

            (二)擅自改變建筑物防火分隔設施;

            (三)擅自架設電線、電纜為車輛充電或者建設車輛充電設施;

            (四)在窗戶、窗臺戶外部分和空調室外機上擺放、懸掛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物品;

            (五)在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等房屋內的業主共有部分停放電動車輛;

            (六)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七)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人可以采取安裝監控等適當的技術措施和智能化手段,就前款第六項禁止行為采集相應證據,但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第四十五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第四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裝飾裝修施工方,并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環節將住宅小區內車位、車庫的租售方案、價格、數量等情況告知物業買受人。

            住宅小區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應當提供給業主使用。

            住宅小區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其設置、使用、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約定,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住宅小區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車輛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既有住宅小區內,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通過改造、加裝等方式建設車輛充電設施,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 支持業主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改善居住條件。

            經本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申請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簡化審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供便利。

            第五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供水、排水、供氣專業經營單位未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供電、通訊專業經營單位未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影響房屋交付使用、業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人不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錄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非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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